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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护之信息的价值

2018-03-28 14:16:05 | 来源:中培企业IT培训网

4.2.3  信息保护

1.信息的价值

信息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人通过获得、识别自然界和社会的不同信息来区别不同事物,得以认识和改造世界。在一切通信和控制系统中,信息是一种普遍联系的形式。 科学家香农在题为《通信的数学理论》的论文中指出: “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

而隐私信息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从法理意义上讲,隐私信息应当定义为:已经发生了的正当且符合道德规范但不能或不愿示人的事、物或情感活动等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并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任何的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都具有价值。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种属性,而价值量的大小则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因而,信息的价值在于它具有满足信息用户的信息需求的属性。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阐述了商品具有使用饼值和价值遂两重属性,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信息一旦用于交换,便成为了商品,这使信息具备了与其他商品形态一样的价值属性,即信息具有了使用价值和价值。

综上所述,信息的价值是凝结在信息服务组织或个人信息服务过程中的一般(抽象)劳动,体现的是信息生产者与信息用户之间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信息的使用价值则在于信息的有用性:信息本身包含用户所需的大量知识、应用技术等为用户所需的竞争性、前瞻性情报,因而具备有用性。对于隐私信息来说,其包含的情报等比普通信息更多,因此具有更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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